依据《关于印发对全市不锈钢企业履行不同电价方针施行定见的告诉》(甬政办发〔2011〕282号)、《关于间断(调整)不锈钢企业履行不同电价方针作业程序的告诉》(甬经信产规〔2011〕329号)、《关于对全市不锈钢企业调整征收不同电价规范的告诉》(甬经信产规〔2012〕321号)等文件规则,经企业请求,市县两级有关部门现场核对,承认余姚市锐欣特种钢有限公司已撤除中频炉熔炼设备,现予公示。公示期自2017年5月25日至6月1日。
公示期内,欢迎单位和个人经过来信、来电、来访等方式,向我委告发投诉。以单位名义书面告发的,应加盖公章;以个人名义的,请具署实在名字及联系方式。